四人因猎杀雉鸡、华南兔获刑?嘴馋惹祸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宣告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480元、承担评估费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刘继英介绍,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对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裁判理念。
记者 栾海明
被告人李某强、李某鹏、彭某某、孟某四人,出于对野味的偏好,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携带好气枪、弹弓、射灯等捕猎工具,驾车至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方下镇路段,使用射灯、弹弓等工具先后猎杀雉鸡三只、华南兔一只、山斑鸠一只、珠颈斑鸠四只。上述野生动物被猎杀后,被李某强等人拿到李某强公司食堂进行了加工食用处理。根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莱芜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工具包括气枪、弹弓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强等人猎杀的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6月2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济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文章来源:《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hngfyxzz.cn/zonghexinwen/2022/0602/1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