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法援 | 在职期间被收取1.8万元押金,工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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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邓先生问:我于1985年4月1日到广西一运输公司从事乘务员工作,2018年5月24日被调至南宁一公交公司负责安全工作。在职期间,我被两公司还收取押金1.8万元,且后面的公司不按时足额发
邓先生问:我于1985年4月1日到广西一运输公司从事乘务员工作,2018年5月24日被调至南宁一公交公司负责安全工作。在职期间,我被两公司还收取押金1.8万元,且后面的公司不按时足额发放我的工资,我该如何维权?
叶霖律师回答: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邓先生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收集证据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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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南国防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hngfyxzz.cn/zonghexinwen/2021/0417/674.html